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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2010-08-27 15:46  来源:福建能源集团  【字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doc

 

《暂行规定》共五章25条,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矿山企业下井带班领导的范围

 

   《暂行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明确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应履行三项职责

 

   《暂行规定》明确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矿山企业未按建立健全该制度罚款3

 

   《暂行规定》规定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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